如需銷售印刷有與他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圖案的商品或者與他人立體形象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商品,應依法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實踐中,動漫卡通形象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使用,往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未經卡通形象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擅自銷售印刷與他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圖案的商品或者與他人作品立體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商品,在網頁上展示與他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作品或者商品圖片,會造成對作品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的侵犯。
本案中,“奶龍”形象美術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李某未經授權在網店中展示并銷售“奶龍”形象的玩具商品,侵犯了某文化公司對案涉作品的享有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此也提醒廣大經營者,如需銷售印刷有與他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圖案的商品或者與他人立體形象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商品,應依法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如涉及商標,還應取得商標權人的授權,從合法渠道獲取相應的商品,避免侵害他人包括著作權、商標權等在內的知識產權。(江陰法院 高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