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9日,臺灣地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出經標二字第10220021620號函,檢送11月18日召開的“兒童用高腳椅產品列為應施檢驗品目業者說明會”會議記錄,綜合座談結論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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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依CNS標準結構要求,兒童用高腳椅的腳輪不能超過2個。如果商品具有4個腳輪,其中2個具有止滑、剎車等裝置,可使腳輪暫時無法轉動,該商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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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因為該裝置可經手動調整而讓腳輪具有移動、轉動等功能,因此實質上仍屬具有4個腳輪,不符合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最多可裝設2個腳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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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若商品已取得歐盟認證證書,在臺灣是否可免于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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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進入臺灣市場的商品必須符合CNS標準的規定,本局是依據CNS 15017執行兒童用高腳椅的檢驗,經本局檢驗合格才發給查驗證明或驗證登錄證書。此外,基于平等互惠原則,歐盟未與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定(MRA),因此,即使已獲得歐盟驗證證書,商品進口后仍應取得本局核發的驗證登錄證書查驗證明后才能進入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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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商品于檢驗實施日期前進口或制造,是否仍需符合檢驗規定?若前述商品經抽驗不符合CNS標準規定,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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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雖然商品在實施檢驗前進口或制造時,非屬強制檢驗商品,不須經檢驗合格即可銷售,但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于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前述商品經市場購樣檢測不合格時,業者仍須進行下架、回收或改善等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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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有關監視查驗的自印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其申請條件是否比照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一年內3批報驗商品檢驗合格后方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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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考慮到業界標示的方便性,目前本局將規劃兒童用高腳椅商品無須經3批檢驗合格,即可申請自印M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經本局或各分局審查核可后即給予廠商指定代碼,業者即可先行自印檢驗標識于商品上后再進行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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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有關驗證登錄填具的兒童用高腳椅型式分類表中,其需依商品的型號、功能結構以及顏色分項次填寫。如果商品僅紡織坐墊的花色有差異,是否仍應分項次填寫或需做化學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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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為保護兒童安全,商品若結構相同僅本體顏色不同時,仍視為不同系列型式的商品,需檢驗重金屬等材料測試;商品若結構顏色都相同,只是紡織襯墊部分花色不同時,則視為同一系列型式商品,且其紡織部分不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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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受理型式試驗報告的檢驗單位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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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本局于2013年11月29日以經標二字第10220018770號公告請具備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檢測能力,并取得認證基金會認證的試驗室,可向本局申請指定試驗室認可,審核認可的試驗室名單將刊于本局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系統中的指定試驗室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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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對進口兒童用高腳椅,中文標示中的廠商資訊部分應標示哪些?是否可將中文標示附于說明書上?另中文標示是否需標示警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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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依據CNS 15017第10.2節規定,商品標示應于商品本體上以中文字體標示,另標示內容則須包括(1)商品名稱;(2)生產、制造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電話、原始制造商的名稱、地址及原始制造國。若商品系以委托加工制造(OEM)方式制造,制造廠商名稱可以委制廠商名稱標示。(3)主要材質;(4)最大尺度(高度×寬度×長度);(5)制造日期(年月)或批號;(6)適用年齡等。除以上標示規定外,廠商可視產品特性另標示相關正確資訊,以供消費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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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內容至少需包含(1)裝配、調整、維護、收合等圖說;(2)注意事項;(3)警語等。另為避免危害事故發生,于商品本體上可標示警語,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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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有關警語可以文字或圖示方式表示?請說明圖示是否有明確規范標準或業者可以自行設計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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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依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第10.3.1節規定,警語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4種,范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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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勿單獨留置兒童于高腳椅,而無成人看顧”。也可使用下列標志圖示與警語連結標示。禁止線應使用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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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告!確認安全裝置已經安裝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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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告!兒童乘坐于高腳椅時,任何期間內安全帶必須正確調整而且系好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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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告!注意火源及其他熱源,例如高腳椅附近的電器、瓦斯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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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時,進口商品是否可先具結放行至業者境內存放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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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依據“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3條規定,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的商品報驗后,如有檢驗處理期間5日以上、未依商品檢驗法第11條或第12條標示等情形者,可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如果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時,屬未依商品檢驗法第11條或第12條標示,可向本局或各分局申請先行放行,經審查核可后才能放行。